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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凭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能否到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

来源:刘玲佩律师 2017-12-11 14:57:07

文/刘玲佩 广东宝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在一般的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往往保存有被告书写的借条或者借据,也能够打印出转账的银行流水清单。但是,有的当事人出于对朋友的信任,并没有要求对方书写借条,在朋友提出借钱的请求之后立马通过银行将款项转给了对方。对于这种情况,出借方能否今凭银行转账记录以民间借贷纠纷到法院起诉呢?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
     简言之,要想在法院起诉、立案,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现假设,上文讨论的出借方已满足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第(一)、(二)、(四)三个起诉条件,对于第(三)个起诉条件,出借方现在仅有向对方当事人转款的金融机构凭证。那么法院是否应当受理并立案呢?出借方起诉对方的目的是拿回本金及利息,该借款事实所承载的依据为金融机构转账凭证,即出借方能够证明曾向对方转款的事实,至于该笔款项是否实际是借款,亦或是其他款项,在案件未审理查明之前不得而知。但是,仅就出借款项的事实,笔者认为,原告已经完成了初步的举证责任,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立案。借贷关系是否真正成立,则要依据双方当事人后续的举证情况及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来综合认定。
     2015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凭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上述第十七条是对原告仅凭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案件原被告双方举证责任的具体规定。根据该规定,笔者认为可以反推出当事人仅凭金融机构转账凭证法院应当立案受理,至于原告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则视案件情况而定。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当事人仅凭金融机构银行转账凭证可以到法院以民间借贷诉讼起诉,法院应当立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