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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证据类型电子数据证据如何举证?

来源:欧阳春律师 2017-09-08 18:18:13

文/欧阳春 广东宝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明确将“电子数据”规定为第五种证据类型,首次以基本法的形式确立了电子数据的证据地位。在高科技信息数字化时代的今天,电子数据证据在民事诉讼中变得越来越重要。

在目前现实生活中,电子数据证据的形式主要有:电子邮件,手机短信,QQ、阿里旺旺、微信等电子聊天记录,网站主页、微博及其私信等网页内容,程序性文件、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硬盘等其他电子数据形式。

下面我们对以上电子数据证据如何举证进行一一说明:

    一、关于电子邮件

不管是在日常生活中还是商业活动中,电子邮件都成为人们传递信息的重要工具。电子邮件的证据来源主要包括:用户(包括接受端和发送端)的邮箱,网络上传输数据的记录,服务器上的记录,用户使用的硬盘等,以及对于使用web方式的发送和接收邮件的网页历史记录、Internet的临时文件、网页缓存以及Cookie等。若电子邮件存在于邮件接收端的服务器中(即当事人可通过登录自己的邮箱查看到邮件),可通过拍照或打印出来提交到法院,然后再由法院主持质证时核对即可。若电子邮件已不存在服务商的服务器中,那么可通过申请法院保全证据的方式,并通过鉴定机构或公证机构对存在于邮件发送端的服务器及硬盘等进行公证或鉴定。

二、关于微信、QQ、阿里旺旺等电子聊天记录

微信、QQ、阿里旺旺等电子聊天记录可以真实的反映案件的部分事实,我们可以通过打印及拍照等方式提取聊天记录的内容提交到法院,但由于网络本身的虚拟性,电子聊天记录存在着不安全、易删改的特性,故我们最好能采用公证的方式进行取证。在取证时如何证明微信、QQ等电子聊天工具的号码、网名系对方所有或使用至关重要,我们可以通过对方的自认、网络服务商的注册登记资料以及根据聊天记录进行合理的推断等方式证明。

三、关于手机短信

手机短信有时记载了大量的涉案内容,这些短信内容都可作为证据提交法庭。但如何证明短信发送者至关重要,我们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方法证明:一是通过通信部门证明,这主要针对实名登记的用户;二是通过电话录音的形式,这主要是针对经常换号码的用户;三是通过案件其它证据予以证明,比如说合同、送货单、名片等书面文件上记载有短信发送者的姓名及手机号码。

四、关于网站主页、微博及其私信等网页内容

有的网站主页、微博及其私信等网页内容记载了相关的涉案内容,由于网页内容的虚拟性及易变性,我们可以通过用先将该网页拍摄下来或者直接打印出来,然后我们可以申请公证机构做网页公证以固定网页证据。

五、关于程序性文件、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硬盘等其他电子数据形式

程序性文件、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硬盘等其他电子数据形式,与以上电子数据证据形式的取证差不多,只要发现能反映案件事实的记录,我们就可以通过采取公证、申请证据保全、申请鉴定等方式固定、提取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