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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源律师成功辩护:故意伤害致重伤获判2年8个月

来源:赵泛群律师 2018-07-17 10:31:40

案情摘要:

2017年7月×日,刘某在某街道某村某楼大门口,因被害人舒某(6岁)碰了刘某一下,刘某遂将被害人抱起摔在地上,后又用电动车砸向被害人,并用拳头殴打被害人的肚子,最后将被害人扔在附近的垃圾堆里,造成被害人所受损伤为重伤二级、伤残等级十级的严重后果。

案件处理过程及辩护侧重点:

接案后,经广东宝源律师事务所赵泛群律师会见刘某及与刘某家属沟通了解,得知刘某曾因抑郁而接受治疗过,结合刘某的行为,辩护人赵律师向司法机关申请了对刘某的精神病鉴定,经鉴定:刘某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案发时病情未缓解,辨认、控制能力削弱,这为后面的罪轻辩护奠定了基础,同时,经赵律师阅卷发现被害人母亲(即监护人)存在重大过错(让6岁的舒某独自下楼取快递)未起到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围绕这两个重点辩护人赵律师提出了如下辩护意见:1、刘某案发时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对于被告人刘某可以从轻、减轻处罚。2、被害人的母亲让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小孩独自下楼取快递,未起到监护职责存在重大过错,从而以达到减轻被告人刘某的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根据该条规定也就是说以刘某的行为及造成的后果最低刑期也要判三年有期徒刑。

裁判结果:

辩护人赵律师的辩护意见最终被法院采纳,判决刘某的刑期为二年零八个月,已经低于法定最低刑三年,赵律师的罪轻辩护达到了较好的效果,体现了宝源律师专业的刑事辩护水平。

家属赠送锦旗表示感谢:

刘某家属在获知判决结果后,对判决结果非常满意,并制作锦旗以示感谢。

作者简介

赵泛群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深圳律师协会会员,一九九九年于山西大学全日制法律系本科毕业,获法学学士学位。在校期间曾在省级学刊发表论文{我国著作权法所存在的缺陷与完善对策},毕业后即在深圳大型外资企业从事法律工作,后在律师事务所做专职律师,现为广东宝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深圳市宝安区法律援助处、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城管办驻点值班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310015120。从事法律工作十多年。

在民事业务领域,曾代理劳动争议案件、各类经济合同纠纷、房产纠纷,知识产权纠纷、婚姻纠纷等几百宗民商事案件。曾有过十多年大型外资企业单位从事法律工作经验。因此在公司的如下几个方面:1、法律规章制度、劳资人事;2、内、外事务管理;3、法律文件审核、起草;4、重大项目立案、执行;5、相关业务合作、合同签订、风险管控;6、法律知识培训和法律意识提升等公司非诉讼及诉讼法律事务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和法律专业知识。

在刑事业务领域,独自办理过职务侵占、盗窃、抢劫、诈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开设赌场、贩卖毒品、交通肇事等案件的刑事案件辩护,通过侦查、审查起诉到审判的全过程,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其合法权益。多起刑事案件获得了取保候审、缓刑等效果,充分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赢得了当事人的广泛认同。

十多年的长期法律工作,不仅法律基础理论扎实,实践经验丰富,而且塑造了果断、干练的工作作风并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形成了一直致力于用专业知识、职业技能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服务于客户,和认真细致、严谨、诚信、尽职尽责的执业态度,积极鲜明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